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目的: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党纪政纪和国家安全与利益。
适用范围: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审批手续 :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3. 登记备案要求 :
特定人员(如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等)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时,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信息。
4. 管理规定 :
涉及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或子女均已移居境外的领导干部,出国(境)申请需从严审批。
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行程。
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所有费用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5. 责任与监督 :
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对于管理不力或出现漏洞的情况,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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